一、 关于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有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负责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工程师。
招标工程师在规定的开标和评标时间后进入开标和评标场所的、委托他人开标和评标的,招投标监管人员应将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参照执行。
二、 关于招标文件的会审
重大水利工程或水利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应组织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市、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对涉及的施工或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实施会审制度。
其他重大工程或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 关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文件:
(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
(二)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随意扩大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四、 关于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将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集中单列,细化明确。
否决投标的条款未集中单列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文件中其他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的条款不一致的,应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条款为准。
五、 关于暂估价的设定
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中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标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0%。超过上述比例的,视为不具备招标条件。
六、 关于